

近日,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规范用人单位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指引》(下称《工作指引》),有一些劳动法微信公众号又使用了已经被滥用的“重磅”的标题,到底是不是“重磅”呢?这个工作指引对天津的劳动用工有什么实际影响呢?
以下是我的简要点评,供参考。
1、《工作指引》规定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工会,有没有用,有多少用?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但没有规定应当“事先”到什么程度?事先1小时行不行?事先2小时行不行?《工作指引》明确规定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明确了事先通知的时间节点,这是好事情,确保工会有足够的时间对单位单方解除通知进行研究和反馈。但是也有两个小问题:
(1)对于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以严重违纪等解除劳动劳动合同,规定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有没有必要?是不是合理?
(2)更重要的是,《工作指引》并未规定没有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有什么后果(当然,毕竟只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的指引,本来也很难规定什么后果)。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对于没有事先通知工会的用人单位,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47条允许用人单位在“起诉前”补充通知工会的程序。既然允许“事后”补正,那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又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2、在我看来,这个《工作指引》最核心最关键的条款是第2条第2句话:“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应当告知上一级工会、劳动者工作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总工会或者区总工会。”
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47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通知工会的,劳动者有权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对于“为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通知工会、如何通知工会,《劳动合同法》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工作指引》明确规定了,尚未建立工会的,应当告知上一级工会、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乡镇/街道/区总工会。本人理解,以上几个工会,应该是并列关系,择一通知即可。
3、《工作指引》第5条规定,仲裁机构和法院在审理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件时,应当主动审查单位是否履行了通知工会的义务,并依法认定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这一条规定看上去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障,但实际可能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
因为,如前所述,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47条规定,单位可以在“起诉前”补正通知工会的程序。我国实行“一裁两审”的制度。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时主动审查单位有无履行通知工会义务,并以单位未履行通知工会为由裁决单位违法解除,很有可能也是在“提示提醒”单位赶紧在“起诉前”补正通知工会的程序。如此一来,单位完全可以在一审时援引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已经补正了程序瑕疵。
4、其实,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的程序性规定,其实际效果非常鸡肋。因为,单位只需要通工会即可,单位是否回复,如何回复,是否同意,都不影响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只是一个普法考题。当然,这个普法考题,如果答错了,是有法律后果的,是会给单位造成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的后果的。
要想让这一程序性规定真正发挥作用,关键不在于如何“提前”通知,也不在于是否主动审查,而是在于工会在收到单位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如何主动作为,如何积极为员工维权。这才是问题的症结和关键所在。关于这个问题,本人下次将专门撰文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天津市总工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指引》的通知
津工发〔2026〕2号
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总工会,各区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各局集团公司工会,各有关单位工会:
为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依法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加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总工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4日
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依法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加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解除理由通知本单位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应当告知上一级工会、劳动者工作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总工会或者区总工会。
第三条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并书面出具《天津市工会监督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意见》。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条 工会推动用人单位健全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依法依规履行民主程序,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解除劳动合同的内部合规审查流程,将“事先通知工会解除理由”纳入必经程序。定期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解读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从源头减少违法解除的风险。
第五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并依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第六条 工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开展常态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对于存在的用工法律风险隐患,及时制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开展劳动用工指导服务,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领域矛盾纠纷。
第七条 人社部门、工会联合推动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内部申诉、协商回应制度,积极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协商调解方式化解争议,促进争议纠纷实质性化解。市、区人社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工会、人民法院和人社部门加强协作联动,共同推动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信息共享、联合调研、典型案例发布等工作,提升协作效能。
第九条 人民法院和人社部门协助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知识培训,助力提升工会监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专业能力,为工会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业务指导和专业支持。
第十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周缘求简历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主任、党支部书记。
微信号:zhouyuanqiu ;电子邮箱:zhouyuanqiu@yunya.com.cn;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1992-1996)、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2001-2004)。
无锡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江苏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业务创新指导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无锡市政协委员,无锡市政府法律顾问,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中共无锡市委政法委法律专家库成员。华东政法大学无锡校友会执行会长。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专家。江苏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周缘求律师擅长劳动法、知识产权、民商事诉讼等业务领域,近期尤其专注于人员优化、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等专项法律服务。
周缘求两度获评为“无锡市优秀律师”,三度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优秀个人会员,曾获“无锡市优秀法学法律人才”“无锡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第一层次)”“江苏省律师行业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先进个人”“无锡市律师协会行业建设优秀奖”等荣誉。在无锡市律师协会“五优评选”中10次获奖,包括:“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劳动与社会保障)”“优秀专业律师团队负责人(劳动法律师专业团队)”、6件优秀专业案例、2篇优秀专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