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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因单位挽留员工拿回了辞职信,员工再以单位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让单位扎心了

 引言:

今天看到一篇微信公众号文章,标题很有吸引力,也很吓人,题目是员工偷回辞职信辞职还有效吗?法院判决扎心了

 

案件回顾

员工李某在202411向公司提交了一份辞职信,说因为家庭原因申请辞职,但是后来他又把辞职信给回去了。在202421李某重新以公司没有缴纳社保为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46的规定,如果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所以最终法院判决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这对单位而言是一个很大的教训。单位就很不服气,认为员工辞职在法律上属于形成权,辞职信一经送达给公司就发生法律效力,员工怎么可以把辞职信给回去反悔呢?

但看了这个案件的裁判文书后,我发现这篇微信公号的标题以及对争议焦点的提炼概括与实际案情存在很大的偏差。

员工确实是在202411号提出了辞职如果是因个人原因辞职的话,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但从公司提交店长苏某和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李某并非“偷”回了辞职信,而是经公司挽留后“拿”回了辞职信。

公司提供了2024131日微信聊天记录:苏某:“老李,你要是拿走了,你就跟我说一声,你别这么逗我行吧”,李某:“人事不着急,你急啥”,“我还回来,就不用辞职”,苏某:“那行吧,那这个我就不管了啊,你要回来就回来吧”,李某“人事再找你要,你就说我回家办点事,年过了去秦皇岛,那个我拿走了,把你夹在里面你也为难”,“方某给我打电话让我留下帮忙,我说辞职报告交了,方某说那就是白纸一张拿回来就行了,我才和你要的”,“那个我撕了”。

从这一段微信聊天记录来看。李某之所以拿回辞职信,是因为公司挽留他,告诉他这个辞职信没有什么意义,所以他才拿回来的。

此外,公司为了证明员工李某曾经提交过辞职信、后来又拿回了辞职信,还提供了人力资源部经理颜某航与李某202547日的电话录音,其中显示:颜某航“你当时把这个已经签离职了,而且写的特别诚恳,后来又把这个离职单子偷走了,拿走了”,李某“你凭什么说是我把那个单子偷走了”,“我写了是对的,我就问问你,你凭什么说是我偷走了的”,“这个东西不是我拿的,是别人给我拿回来的知道吧”,“你们公司要留我,我不拿回来吗”,“我要走的时候,公司说让我自己留下的,我留下来了”,“这个东西是他们让我留下来之后我才拿”

所以,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通话录音,都可以印证一个基本的事实,在员工提出辞职以后,公司并没有员工走人,没有同意员工的辞职,也没有办离职手续,反而在挽留员工。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再把这个辞职报告拿回来。所以不能简单说,辞职权是形成一旦送达给对方就生效了,不能单方无理由随意反悔撤回。但本案的案情是:单位没有同意员工辞职反而在挽留员工留下来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拿回辞职信,相当于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员工撤回了他的辞职申请,继续留下来工作,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基于本案案情,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员工辞职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员工完全有权在21以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单位确实没有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判决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这个案件判问题。

所以,这个案件核心的争议焦点并不在于公号文章标题所总结的员工偷回辞职信,辞职就不生效了吗?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这个辞职信是员工回去的,他是光明正大拿回去的。

 

结语:

这一案件对企业用工管理具有多方面的警示意义用工管理必须到位,管理层面存在问题的话,需及时弥补漏洞如果员工提出辞职,单位需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如果单位打算挽留,可能面临承担挽留的后果。

对于没有依法缴纳社保的公司而言,面临着员工改变解除劳动合同理由的风险原来是因为个人原因辞职走入,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结果单位挽留之后,员工以单位没有交纳社保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反而要支付经济补偿,这个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3民终16605号】

 

周缘求简历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主任、党支部书记。

微信号:zhouyuanqiu ;电子邮箱:zhouyuanqiu@yunya.com.cn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1992-1996)、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2001-2004)。

无锡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江苏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业务创新指导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无锡市政协委员,无锡市政府法律顾问,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中共无锡市委政法委法律专家库成员。华东政法大学无锡校友会执行会长。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专家。江苏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周缘求律师擅长劳动法、知识产权、民商事诉讼等业务领域,近期尤其专注于人员优化、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等专项法律服务。

周缘求两度获评为“无锡市优秀律师”,三度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优秀个人会员,曾获“无锡市优秀法学法律人才”“无锡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第一层次)”“江苏省律师行业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先进个人”“无锡市律师协会行业建设优秀奖”等荣誉。在无锡市律师协会“五优评选”中10次获奖,包括:“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劳动与社会保障)”“优秀专业律师团队负责人(劳动法律师专业团队)”、6件优秀专业案例、2篇优秀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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