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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周缘求按:

这篇文章发表于2007年1月。当时曾经向多家媒体投稿,但均未被采用,一怒之下,开通了新浪博客,从此开始了我的自媒体写作道路。多少年过去,新浪博客已经停止更新,“系统正在维护中”,文章不再可见。回过头看,这篇文章的有些观点和分析未必成熟,相关律师收费规定也有修改,但其中关于律师与法治、律师收费和普法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间的关系,这些思考和问题,还是值得深入研究的。故重发旧文,欢迎留言探讨。

 

自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以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成为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一般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含义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任何人一律平等地享有法律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法律义务;其次,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最后,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

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隐含的前提却往往为人们所忽视,即任何人都被平等地推定知道法律,人们不得以不知晓法律或对法律有错误的理解而免责。

可是,在现代社会,法律规定庞杂繁复,所谓任何人都应知晓法律的推定已经越来越不可能成为现实。于是,律师应运而生,专业的法律服务成为社会的必需。

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能否成为现实,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人们有无可能平等地享受专业的法律服务。如果“律师是为有钱人服务的”的说法让人在感情上难以接受的话,而人们聘请律师需要支付费用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如何让普通老百姓请得起律师,付得起律师费,不仅直接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同时也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重大考验和挑战。

为规范律师合理收费, 2006年12月1日实施的《律师收费管理办法》从两方面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其一,律师办理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案件以及申诉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二,对风险代理收费进行限制。首先,在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只有在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才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其三,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最后,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案件、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工伤赔偿案件、劳动报酬案件等,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上述规定从政府指导价和风险代理两方面对律师收费进行规范,自有其必要性,也能起到一定效果,对于促进律师行业合理收费、健康发展无疑具有积极深远的意义。但是,自20世纪八十年代律师体制改革以来,法律服务业已成为高度市场化的行业,请律师就得付钱,要想请更好的律师就得付更高的价钱,这是任何人都无法回避的社会现实。市场经济的法律服务问题,除了必要的价格管制手段外,还是应当尊重市场规律,从需求和供给两个方面来分析和应对。

在需求方面,我们可以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法律服务需求。首先,政府应当致力于建立解决纠纷的诉讼替代机制,让老百姓少打官司,从而可以少请律师。其次,提高法律产品的质量,保持法律的稳定,广泛宣传法律,让老百姓知道和运用法律,从而可以不请或少请律师。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普遍存在一种似是而非的观念,好像法治社会就是大家多打官司,法院受理的案件越多,说明老百姓的法治意识越强,法治越完善。但事实并非如此,诉讼只是解决争议的途径之一,而且很可能是最昂贵的一种方式,因为司法是最讲求公正的,公正就得重程序,讲证据,当事人不懂法律的,就得请律师。

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机制的变迁。以前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负有调解的义务,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公安机关不再主持调解,当事人协商不成,直接上法院起诉,导致各地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剧增。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2001年全市两级法院受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376件,而2005年则达到3815件。打官司就得请律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另一个副产品,就是在各地催生了许多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不少律师事务所直接在交警部门设立服务点,招揽案源。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千呼万唤不出来,原有的第三者责任险能否认定为强制保险?受害人能否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这些问题均悬而未决,各地认识和做法不一。就是在同一地区,政策也多有变动,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就《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问题,先后下发了四个审判委员会讨论纪要,说一日三变,那是夸大其词,但一年三变却是事实,不要说普通老百姓,就连专业律师甚至法院本身,也是一头雾水,无所适从。

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机制之费时费力、成本高昂,非亲身经历者,恐怕很难体会。笔者正在帮朋友办理的一个交通事故案件,四车相撞,多人受伤,当事人已经拿到了五份判决书,第六个案件还等着开庭。就是拿到了全部判决书,还得向法院申请执行,向保险公司索赔,这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在这方面,我们应当吸取美国的经验教训,腓特烈.G.坎平教授在《盎格鲁—美利坚法律史》一书中提到,20世纪六十年代,美国试图建立小额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机制,以降低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的成本,但由于一直受到律师协会的反对,直到二三十年后,这种调解机制才在全美得以陆续推行。

在供给方面,除了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让困难群众和弱视群体能够免费享受法律服务之外,关键还在于改革和完善律师收费制度,让普通老百姓也能打得起官司,请得起律师。

笔者认为,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是一种可行的办法。

首先,如果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当事人考虑到败诉后可能的成本,就不会轻言诉讼,从而选择与对方和解,达到节约社会成本和律师费用的实际效果。其次,如果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会鼓励人们聘请律师,而在双方都聘请律师后,律师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理性分析案件的成败胜算,促使当事人协商解决。当然,也有唯恐天下不乱、挑词架讼的律师,这就需要下面一招来进行制约——风险代理。

在一定程度上,风险代理收费本身就是为穷人设计和服务的。风险代理让穷人也能请得起律师,因为他并不需要先行支付律师费,案件胜诉获得赔偿后再付律师费,这就好比消费贷款,提前实现消费需求。当然,实行风险代理,律师收费与案件结果直接关联,一方面可以促使律师勤勉工作,另一方面,律师能否实际收取律师费存在不确定因素,所以风险代理的律师费一般都比较高。

就这个角度而言,《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对前述四类民事案件禁止律师实行风险代理,其出发点自然是为老百姓着想,希望老百姓请律师少付钱。但是,在社会现实中,律师是靠律师费生存的,少付钱的结果,很有可能是请不到律师,或者说请不到好的律师。因此,《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对风险代理收费范围进行限制的结果,可能并不一定会实现其良好的初衷。

此外,《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还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为何这些案件的当事人不能平等地享受风险代理收费的待遇?个中理由何在,耐人寻味。

 

附注:关于律师风险代理的新规定

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

(四) 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五) 严格规范风险代理约定事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滥用专业优势地位,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作出明显不合理的约定,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

(六) 严格限制风险代理收费金额。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七) 建立风险代理告知和提示机制。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在风险代理合同中以醒目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并就当事人委托的法律服务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应达成的目标、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进行提示。

 

周缘求简历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主任、党支部书记。

微信号:zhouyuanqiu ;电子邮箱:zhouyuanqiu@yunya.com.cn;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1992-1996)、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2001-2004)。

无锡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江苏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业务创新指导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无锡市政协委员,无锡市政府法律顾问,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中共无锡市委政法委法律专家库成员。华东政法大学无锡校友会执行会长。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专家。江苏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周缘求律师擅长劳动法、知识产权、民商事诉讼等业务领域,近期尤其专注于人员优化、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等专项法律服务。

 

周缘求两度获评为“无锡市优秀律师”,三度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优秀个人会员,曾获“无锡市优秀法学法律人才”“无锡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第一层次)”“江苏省律师行业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先进个人”“无锡市律师协会行业建设优秀奖”等荣誉。在无锡市律师协会“五优评选”中10次获奖,包括:“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劳动与社会保障)”“优秀专业律师团队负责人(劳动法律师专业团队)”、6件优秀专业案例、2篇优秀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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