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7月1日,《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就要正式实施,关于超龄劳动者的权益边界,最近法律圈吵出了火花:北京刘昊斌律师发文支持北京一中院吴博文法官的观点——超龄劳动者应当和普通劳动者一样,平等享受带薪年休假,还直言多数劳动法律师的观点有误,水平有待提高。
这话直接激起了行业讨论,今天我们就把这个问题的前因后果、核心逻辑掰扯清楚,给企业和超龄劳动者讲明白这个问题的答案。
这场争议是怎么来的?
其实核心分歧就出在对新规定的解释上:
新规定明确了超龄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基本权益,但在细化规则的第九条,只写了「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安排超龄劳动者工作休息」,从头到尾没提《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由此延伸出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
一方(吴博文法官、刘昊斌律师):带薪年休假本来就属于休息休假,基于平等原则,超龄劳动者也是劳动者,当然应当享受,没写不代表没有,符合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平等原则的逻辑。
另一方(多数劳动法律师):新规定是列举式立法,明确列出来的权利才有,没列的不能随意扩大解释,所以超龄劳动者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今天我们顺着新规定的立法逻辑,把这个问题说透。
一、先搞懂:超龄劳动者保护的规则已经彻底变了
要谈这个问题,首先得理清超龄劳动者保护的历史变化,才能看懂新规则的逻辑:
旧规则:全有或全无
之前的规则纠结于「到底达到退休年龄算不算劳动关系」——认定是劳动关系,所有劳动法权利全有;认定是劳务关系,啥劳动法保护都没有,规则模糊,争议不断。
新规则(2025年起生效):清单式保护,只保四项基本权益
从2025年1月1日国务院延迟退休办法实施,到7月1日暂行规定落地,规则已经彻底改了:
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管你有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都属于超龄劳动者;不纠结「是不是劳动关系」,只明确:只保护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这四项基本权益,其他事项不适用劳动法。
这是立法从僵化到务实的巨大进步,既保障了超龄劳动者的核心权益,也避免了给企业过度加码。
二、核心拆解:为什么说超龄劳动者不享受带薪年休假,才符合立法原意?
我们从三个层面拆解逻辑:
1. 平等原则不是万能良药,不能到处套
很多人拿「平等原则」说事儿,认为超龄劳动者也是劳动者,就该平等享受所有权利。但这话真的站得住脚吗?
劳动法本身就是倾斜保护弱势劳动者的特别法,本身就不是绝对平等的——如果要讲绝对平等,那我们直接适用民法就行了,干嘛还要专门制定劳动法、专门出台超龄劳动者的保护规定?
如果平等原则适用于所有权利,那既然带薪年休假要平等享受,病假、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探亲假是不是都要平等享受?工伤保障待遇是不是要完全和普通劳动者一模一样?那为什么暂行规定明确说「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本来就是要区别对待,拿平等原则当万能钥匙,本身就违背了新规定的立法逻辑。「平等原则的背面,就是合理的区别对待」。
2. 搞懂立法思路:正面清单模式=没列出来的就没有
现在超龄保护的立法思路,是「民法做加法」的正面清单模式,很多人没搞懂这个,自然会错读规则:
如果是「劳动法做减法」的负面清单模式:就是先认定超龄用工属于劳动关系,所有劳动法权利都有,再列举哪些不适用——没列的就还有。
而现行新规定用的是「民法做加法」(正面清单):超龄用工的底色是民事关系,只把明确列举的四项权益拿出来适用劳动法保护,没列举的,自然就不适用劳动法。
对应到休息休假,新规定第九条细化的时候,只列了「工作时间规定」「法定节假日放假办法」,就是不说带薪年休假——这不就是明确说,带薪年休假不在保护范围内吗?如果本来就要给,为什么要特意不写?这个解释才符合最基本的体系解释逻辑。
3. 利益平衡:保护不是越高越好,过高标准最终害了劳动者
很多人觉得,多给劳动者权益总归是对的,但法律解释不能只讲政治正确,不讲实际成本:
任何社会保障待遇都是有成本的,硬性要求企业给超龄劳动者放带薪年休假,会直接加重企业的用工成本,影响企业竞争力和营商环境,打击企业招用超龄劳动者的积极性——最后反而会让超龄劳动者更难找到工作,得不偿失。
「法律解释不是纯技术问题,背后要做利益平衡,不能只喊口号大跃进式提保护标准」。
三、题外话:别迷信权威,法律人要平等交流
说回这次争议的缘起,其实本来就是学术观点分歧,刘昊斌律师一句「认清自己的水平吧」才引出了这场直播。我们始终认为:法律共同体里,律师和法官是平等的,不要觉得法官的观点一定对,律师的观点一定错,哪怕是最高法的理解与适用,也不见得所有观点都无懈可击。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律师也该有专业自信」——有分歧摆出来讲逻辑,比谁帽子大有用得多。
周缘求简历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主任、党支部书记。
微信号:zhouyuanqiu ;电子邮箱:zhouyuanqiu@yunya.com.cn;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1992-1996)、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2001-2004)。
无锡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江苏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业务创新指导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无锡市政协委员,无锡市政府法律顾问,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中共无锡市委政法委法律专家库成员。华东政法大学无锡校友会执行会长。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专家。江苏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周缘求律师擅长劳动法、知识产权、民商事诉讼等业务领域,近期尤其专注于人员优化、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等专项法律服务。
周缘求两度获评为“无锡市优秀律师”,三度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优秀个人会员,曾获“无锡市优秀法学法律人才”“无锡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第一层次)”“江苏省律师行业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先进个人”“无锡市律师协会行业建设优秀奖”等荣誉。在无锡市律师协会“五优评选”中10次获奖,包括:“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劳动与社会保障)”“优秀专业律师团队负责人(劳动法律师专业团队)”、6件优秀专业案例、2篇优秀专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