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屋征收_拆迁案件大数据报告(上)
作者:杨志浩、朱正诣 日期:2018年12月11日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以及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火热,无锡市的房屋征收和拆迁进行的如火如荼。但是,在房屋征收和拆迁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许多的矛盾和纠纷,最终导致大量相关诉讼案件形成。
本报告拟通过相关裁判文书的大数据,分析无锡地区房屋征收、拆迁相关案件的普遍情况,以及法院审查重点的情况。
一、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时间:2016年1月1日 — 2018年11月9日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行政
检索条件:
地域: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全文:房屋征收、房屋拆迁
案件数量:502件
数据采集时间:2018年11月9日
二、整体情况可视化
(一)审理法院分布
本次检索,共获取无锡市各人民法院公开的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9日期间,全文包含“房屋征收”或“房屋拆迁”,案由属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或“行政”类的裁判文书502篇。
其中,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最多,数量达到229件;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最少,数量仅8件。
通过上图可以看出,此类案件主要集中在滨湖区、梁溪区,其他地区相对较少。
(二)案件类型分布
本次检索获取的案件中行政案件共322件,占总数的64%,民事案件共180件,占总数的36%。
因前期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作为筛选的条件之一, 所以180件民事案件均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
三、民事案件具体分析
(一)程序分布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到,民事案件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
其中,一审案件有115件,占总数的64%,二审案件有53件,占总数的29%,再审案件有3件,占总数的2%,执行案件有9件,占总数的5%。
此类案件争议,约有一半会持续到二审,上诉比例较高。
(二)裁判结果
通过裁判结果分布,可以看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的诉讼请求被支持的比例不高,一审案件中全部支持或部分支持的比例仅有23%。二审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比例仅有2%,维持原判的比例高达55%。
(三)法院审查要点
1、拆迁协议的有效性
【裁判规则】拆迁安置过程中,房屋权利人与房屋征收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如不涉及合同无效等情形,则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案例索引】(2015)南民初字第2068号《于正佳、冯一与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无锡市梁溪区南禅寺街道办事处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仕振拆迁公司与冯荣华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效力如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冯荣华作为菜园二弄23号的继承人,与仕振拆迁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并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故对于正佳、冯一要求确认《拆迁安置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拆迁安置协议书》上被拆迁人栏仅有冯荣华一人签名,而于正佳与冯荣华在该地块动迁前二年就已离婚,并对动迁房屋进行了分割,冯荣华一人签名不能表示于正佳、冯一的意思,虽三被告抗辩称冯荣华签《拆迁安置协议书》时于正佳、冯一也在场并未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认定该《拆迁安置协议书》对于正佳、冯一不生效。
关于于正佳、冯一要求三被告依法安置原告拆迁房1套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法院处理的范围,故本院不予理涉。
2、拆迁过程中的过错
【裁判规则】拆迁过程中,如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存在过错的,过错方需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索引】(2017)苏02民申12号《缪公权与无锡市万鑫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观点】万鑫公司与缪公权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2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被行政部门撤销,拆迁许可证虽被撤销,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不是当然无效,其效力还应从法律角度予以审查。本案所涉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根据当时所适用的拆迁政策已补偿到位,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实际上也已履行完毕。缪公权认为其受欺诈、胁迫签订了协议,但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据此可认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真实有效。万鑫公司委托他人在拆除本案所涉房屋时毁损缪公权部分生活用品存在过错,依法应予赔偿。缪公权明知房屋随时有被拆可能,且居住地安保环境差,仍将贵重物品搬回其中不符常理,现其不能举证灭失物品及相应价值,原审法院综合各种因素,自由裁量,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综上,缪公权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未完待续)